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凯强与唐晓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强,唐晓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周凯强,森歌电器专卖店业主。被告:唐晓燕,沂源县韩国咖啦化妆品专卖店职工。委托代理人:鹿成义,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强与被告唐晓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凯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凯强以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