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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山东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煜祥、陈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煜祥,陈春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山东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华,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4096756-7。住所地:��沭县工业园区苍山路南首。委托代理人:杨纪强,男,。被告:胡煜祥,男,。被告:陈春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煜祥、陈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山东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贺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