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力群与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力群,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杨力群。被执行人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闪玉飞。杨力群与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力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博祥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0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