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孝义市热力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79-1号原告: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内、迎宾路以西、衡德高速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石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建西街。法定代表人:马世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业务系被告通过传真形式向原告发出供货通知单,原告按照供货通知单的要求提供货物。虽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但原告按照被告的供货通知单履行了供货义务,且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提出异议并签字收货,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即为衡水市桃城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