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潘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唐某,现年45岁。被告李某,现年48岁,住宕昌县。被告潘某,现年41岁,宕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 判 长 董 梅代理审判员 魏万灵人民陪审员 余长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