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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宏与被告张述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宏,张述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663号原告:王福宏,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述鹏,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宏与被告张述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邦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