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卢某某,女,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8月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150.00元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光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