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洪权与任双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权,任双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1105号原告吴洪权。委托代理人林万叶被告任双彦。委托代理人耿峰,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权诉被告任双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洪权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双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洪权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双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权撤回对被告任双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洪权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