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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洪权与任双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权,任双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1105号原告吴洪权。委托代理人林万叶被告任双彦。委托代理人耿峰,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权诉被告任双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洪权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双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洪权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双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权撤回对被告任双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洪权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