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蒋常元与李隆兰纠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常元,李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蒋常元,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李隆兰,女,汉族,生于1958年7月1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隆兰名下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XXXX住房[产权证号:武房权证2010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胜国用(2010)第XXXX号]一套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到申请执行人蒋常元(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