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智峰与张宝强、石利培、张倚峰、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峰,张宝强,石利培,张倚峰,苏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朱智峰,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宝强,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石利培,女,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倚峰,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苏健,女,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原告朱智峰诉被告张宝强、石利培、张倚峰、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智峰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宝强、石利培、张倚峰、苏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宝强、张倚峰系兄弟关系,被告石利培系被告张宝强妻子,被告苏健系被告张倚峰妻子。2014年1月29日被告张宝强、张倚峰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8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一个月,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宝强、石利培、张倚峰、苏健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张宝强与石利培的结婚登记信息、被告张倚峰与苏健的结婚登记信息,证明张宝强与石利培系夫妻关系、张倚峰与苏健系夫妻关系;2、2014年1月29日被告张宝强、张倚峰所打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宝强、张倚峰借现金28万元;3、2014年8月5日被告张宝强所打欠条一份。原告向张宝强要帐时,张宝强承诺给原告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7月29日两个月的利息14000元,被告张宝强当时没有钱,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14000元的欠条;4、2015年1月18日被告张倚峰所打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1月29日六个月的利息42000元,张倚峰承诺给,但没有钱,借条下边注的有“以上欠款属借款28万元的利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张宝强、张倚峰系兄弟关系,被告石利培系被告张宝强妻子,被告苏健系被告张倚峰妻子。2014年1月29日被告张宝强和张倚峰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8万元,约定于2014年2月29日前还款,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在原告朱智峰向被告催要借款的过程中,被告张宝强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14000元的欠条,被告张倚峰于2015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42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条备注为系本案借款本金28万元的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张宝强、张倚峰共同借原告朱智峰28万元,有借款手续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石利培系被告张宝强妻子,被告苏健系被告张倚峰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宝强、石利培、张倚峰、苏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张宝强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告朱智峰出具的欠条和被告张倚峰于2015年1月18向原告朱智峰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约定有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宝强、石利培、张倚峰、苏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智峰借款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并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朱智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元,保全费一千九百二十元,由被告张宝强、石利培、张倚峰、苏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霞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人民陪审员 陈福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