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横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横民初字第56号原告:沈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余龙。被告:沈某乙,农民。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争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沈某甲起诉称:原、被告认识并恋爱,1996年农历8月16日双方按农村风俗订婚。××××年××月××日双方在横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儿子沈某丙,现读高一年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被告经手与他人合伙投资的云南矿山一处;有被告经手因矿山投资产生的尚欠沈淼燕债务10万元及利息。对于上述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可与被告另行处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建立起足够的夫妻感情。儿子出生后,被告长期外出,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自2012年起,原、被告完全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三年多时间。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无共同财产。现原告向法院起诉,希望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沈某丙的抚养教育由其本人决定;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因被告答辩愿意抚养沈某丙并自负抚养费,并愿意负责清偿向沈淼燕的10万元借款。原告变更第二项诉求:婚生儿子沈某丙由被告沈某乙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负。向沈淼燕的借款10万元由被告沈某乙清偿。被告沈某乙未出庭,但庭前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答辩称:一、原告诉称的订婚、结婚登记、生育儿子的时间属实。二、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三、婚生儿子由答辩人抚养教育至成年,抚养费答辩人愿意独自承担。四、对于尚欠沈淼燕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事实,对于该借款答辩人愿意独自清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认识并恋爱,同年农历8月16日双方按农历风俗订婚,××××年××月××日在横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沈某丙。双方有共同债务欠沈淼燕10万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儿子沈某丙,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沈某乙抚养教育至成年,抚养费由被告沈某乙独自承担,共同债务也由沈某乙独自清偿。2015年5月7日,原告诉诸法院,提出上述之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借条、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按照婚姻自由原则,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被告表示愿意抚养且不要求抚养费,原告也同意由被告抚养,本院确定婚生儿子沈某丙由被告沈某乙抚养为宜。对双方共同债务(向沈淼燕的10万元借款)双方均同意由被告负责清偿,本院亦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离婚;二、婚生儿子沈某丙由被告沈某乙抚养教育至成年,抚养费由被告沈某乙独自承担;三、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向案外人沈淼燕借款)由被告沈某乙负责清偿。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