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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芯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芯特科技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浙江芯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友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湖,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继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芯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芯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芯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浙江芯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