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黄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黄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玉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曹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冒月建、秦生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