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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二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康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永平药业有限公司、秦皇岛永平药业有限公司潘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康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秦皇岛永平药业有限公司,秦皇岛永平药业有限公司潘庄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344-1号原告:石家庄市康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马山线16号。法定代表人:郭风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皇岛永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城关鼓楼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孟昭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秦皇岛永平药业有限公司潘庄分公司。住所地:卢龙县潘庄镇。负责人:郭玮,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家庄市康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永平药业有限公司、秦皇岛永平药业有限公司潘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康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5元,保全费1025元,共计2185.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康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伟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