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生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6月2日生效)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湟刑初字第00148号公诉机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湟中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才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15时许,湟中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李某甲与韩某某同在该村祁连山水泥厂矿山拉运矿石时,因双方车辆刮擦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侄子)与韩某某发生互殴被他人劝开,双方遂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各自家人,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生于1999年1月5日)和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丁相继赶到矿山双方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李某某用刀子将韩某乙腹部和韩某丁胯部戳伤,李某丁用撬杠击打韩某乙背部,韩某乙、韩某丁将李某某打伤,韩某丁用石头甩打时将李某丙打伤。经湟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鉴定人韩某乙的损伤为锐性外力所致,左腹壁穿透创、大网膜破裂及胸腔积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韩某乙左侧第10、11后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韩某乙左侧腹部三处瘢痕累计长14.6cm,属轻微伤,韩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韩某丁损伤为锐性外力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某、李某丙的外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均构成轻微伤。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乙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本案民事诉讼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06000元;伤者李某某、李某丙、韩某丁自行和解,赔偿款项全部履行,被害人韩某乙向本院提交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韩某甲、韩某丁、韩某某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物证作案凶器及提取笔录、户籍证明、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得知李某甲与韩某某因两车刮擦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正确对待,却积极参与互殴,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本案系同村村民纠纷引发,且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社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凶器刀子一把依法没收,留作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阿萍仁审 判 员 虎世森人民陪审员 李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麻生珍审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