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卯立与刘焕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卯立,刘焕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382号原告刘卯立,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被告刘焕清,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卯立与被告刘焕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我由原告刘卯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