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来与陈某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来,陈某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48号原告陈某来,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玲,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来诉被告陈某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保全费30元合计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来负担。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佩瑶李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