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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来与陈某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来,陈某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48号原告陈某来,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玲,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来诉被告陈某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保全费30元合计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来负担。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佩瑶李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