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兰芳申请执行张国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芳,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530号申请人王兰芳,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18日,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1号院4号楼25号。被申执行人张国州,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0日,住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顺南村13组。。被执行人马红,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13日,住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顺南村13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57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依法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张国州、马红的银行存款70000元(含执行费及逾期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陈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