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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卢良琴与车志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良琴,车志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428-1号申请人:卢良琴,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车志钢,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卢良琴与被执行人车志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车志钢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车志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368元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