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三道川村村民委员会与兴隆县挂川铁选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三道川村村民委员会,兴隆县挂川铁选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三道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鹤清,村主任。电话:133XX****XX。委托代理人王剑飞,兴隆县挂兰峪镇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隆县挂川铁选厂。组织机构代码:L626367-2。法定代表人李洪兴,经理。电话:139XX****XX。住所地: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三道川村。原告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三道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兴隆县挂川铁选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三道川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隆县挂川铁选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三道川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为了在选厂附近公路两侧实施绿化工程,并将该工程交付我方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并核算,尚欠我方工程款25万元,诉请被告及时给付。被告兴隆县挂川铁选厂未做答辩。原告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三道川村村民委员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2014年12月6日由被告书写的欠条一份,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5万元。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并与本案相关联,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兴隆县挂川铁选厂依照兴隆县人民政府的要求,2013年度内,在其选厂附近公路两侧进行街道绿化工程,该工程要求在公路两侧安装护栏,一侧安装路灯,墙壁粉刷、栽植树木等。被告以口头协议方式将上述绿化工程(含所有材料等)交付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施工完毕后,并由被告验收合格。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5万元。并于2014年12月6日给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证明拖欠原告工程款25万元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原告为要求被告及时给付工程款,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将绿化工程交付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给付相应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兴隆县挂川铁选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三道川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款2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00元,保全费1,770.00元,合计4,340.00元,由被告兴隆县挂川铁选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翟俊岩审判员  邢宝友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星附页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二、上诉权及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2,570.00元预交,逾期未交上诉状或者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期限及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案原告自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应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即不再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