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黄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原告的父亲),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某某,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