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沈大邦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大邦,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沈大邦,住宾县。被执行人李洋,23岁,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沈大邦申请执行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00元。现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晔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