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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张利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张利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负责人贺春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大起,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迎,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利群,女,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利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于2015年4月2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利群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5年4月29日,长沙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的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利群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