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博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博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田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