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9年7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柯小平,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冀田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