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殷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卫红与安钢职工总医院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红,安钢职工总医院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88号原告朱卫红,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生,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安钢职工总医院,地址: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法定代表人张分明。本院在审理朱卫红诉安钢职工总医院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娅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