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5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x1,吴x2,吴x3,吴x4,吴x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5928号申请人吴x1,女,1960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志华,北京市华文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吴x2,女,1954年5月2日出生。申请人吴x3,女,1957年2月4日出生。申请人吴x4,女,1963年4月5日出生。申请人吴x5,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2015年5月22日,申请人吴x1、吴x2、吴x3、吴x4、吴x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7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袁x1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7.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产权归吴x1所有。2、吴x1分别给付吴x2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给付吴x3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付吴x4房屋折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给付吴x5房屋折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以上折价款于2015年8月31日之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x1、吴x2、吴x3、吴x4、吴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7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吴x1、吴x2、吴x3、吴x4、吴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7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旋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