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霍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霍某,干部。被告:刘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