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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与吕丁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吕丁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95号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蓝色港湾4号楼。负责人:蔡守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坚,该公司主任。被告:吕丁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与被告吕丁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丁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吕丁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