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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厍秀玲与周俊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厍秀玲,周俊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厍秀玲,女,2015年4月13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俊平,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厍秀玲诉被告周俊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厍秀玲于2015年4月13日去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已经去世,其继承人张建军已经在我院立案,选择另案解决,要求继承涉案房屋,本案已经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厍秀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