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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丁民与张广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268-1号申请执行人:张丁民,男。被执行人:张广杰,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丁民己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广杰拥有鲁P×××××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广杰拥有鲁P×××××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抵押、变卖、转移、隐藏等设置其他权利。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本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