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谭祥添与黄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祥添,黄新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谭祥添,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清龙,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新明,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祥添诉被告黄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祥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鑫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