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辛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辛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张某甲(曾用名张亮),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张某乙,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梅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合法处置,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富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