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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辛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辛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张某甲(曾用名张亮),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张某乙,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梅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合法处置,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富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