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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魏爱琴与刘小花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爱琴,刘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魏爱琴,女,生于1953年3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大槐树村三组37号,证件号码610321195303123126。被执行人刘小花,女,生于1983年1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东坡村四组235号,证件号码610321198301063629。本院在执行魏爱琴与刘小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16519.22元。承担诉讼费494元,执行费15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元月份向申请人偿还3013.22元,其余的14000元自2016年2月开始每月向申请人偿还2000元到还清为止。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