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魏爱琴与刘小花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爱琴,刘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魏爱琴,女,生于1953年3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大槐树村三组37号,证件号码610321195303123126。被执行人刘小花,女,生于1983年1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东坡村四组235号,证件号码610321198301063629。本院在执行魏爱琴与刘小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16519.22元。承担诉讼费494元,执行费15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元月份向申请人偿还3013.22元,其余的14000元自2016年2月开始每月向申请人偿还2000元到还清为止。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