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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青铸机器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青铸机器控股有限公司,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57号原告:青岛青铸机器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增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业华,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瑞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铸机器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青铸机器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张成镇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