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承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连明,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占清,河北子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