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承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连明,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占清,河北子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