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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潘金良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良,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萧行初字第55号原告潘金良。委托代理人潘松林。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邵刚亮。委托代理人单燕虹。原告潘金良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5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金良负担。审 判 长 郭   权人民陪审员 吴 康 平人民陪审员 陈 营 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