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广友与凤台县岳张集镇六院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友,凤台县岳张集镇六院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98号原告:张广友,男,195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六院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高家杨,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友与被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六院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广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张广友负担。审判员 王献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允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