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商外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太仓煜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郁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太仓煜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郁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外初字第00036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906室。负责人:涂德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婷婷。被告:太仓煜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中村1组三号。法定代表人:黄郁创。被告:黄郁创,台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太仓煜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郁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太仓煜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郁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太仓煜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郁创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太仓煜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郁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为460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楷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人民陪审员 陆花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