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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平、吴亚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38-2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九集镇涌泉木林村*组。法定代表人陈洪勇,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艳平,襄阳诚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亚东,襄阳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艳平、吴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艳平、吴亚东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秦少俊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