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铁执一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河北冀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田茂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冀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田茂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铁执一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冀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兴凯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周成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茂贵,新乐火车站副站长。河北冀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田茂贵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石铁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冀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茂贵人民币贰拾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金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