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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荣跃与袁凤珍、张玉锦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跃,袁凤珍,张玉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张荣跃,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被告袁凤珍,男,1948年8月19日出生。被告张玉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跃与被告袁凤珍、张玉锦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跃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荣跃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静审 判 员  马长军人民陪审员  关亚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树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