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民一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张新与王军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00748号原告:张新,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个体,现住额敏县。被告:王军石,男,成年人、汉族、住额敏县。原告张新与被告王军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定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由审判员滕新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5月22日,原告张新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张新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案件争议标的数额6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30元,合计155元(原告张新已预交),由原告张新负担。审判员 滕新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