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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昌凤、黄治兰等与潘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54-1号申请执行人周昌凤。申请执行人黄治兰。申请执行人黄治敏。被执行人潘玖,男,生于1973年9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枝城镇赤溪河村二组。身份证号码:422722197309290391。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玖银行存款99000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