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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房爱霞与李俊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爱霞,李俊莉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97-1号原告房爱霞。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山东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兵,山东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莉。委托代理人张秀珍。本院所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697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了李俊莉在潍城区法院的执行债权52088.2元及债务利息,因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房爱霞的诉讼请求,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的上述判决,现,李俊莉申请解除对上述债权及债务利息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俊莉在潍城区法院(2013)潍城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债权52088.2元及债务利息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