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宋春晖,孙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晖,孙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宋春晖,女,汉族,43岁,现住双辽市。被告孙彦军,男,汉族,50岁,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辉与被告孙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晖撤诉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闫玉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京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