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小民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韩某甲,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矸石电厂职工。被告王某,山西凯航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自由职业者。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韩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贵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甲及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4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韩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发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2月至今长期居住娘家,分居已达2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2012年2月14日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子韩某乙出生。我认为婚姻中出现问题,应该先解决好问题,再谈离婚。我与原告结婚时是未婚先孕,结婚第三天有个女人来我家闹事,这件事对怀孕5个月的我伤害很大,但我还是包容了原告。我在2013年2月至今长期居住在娘家,与原告只有3个月的婚后生活,没有真正的婚姻生活。原告曾经在开车的过程中打过我,属于家庭暴力,孩子一直由我抚养,原告无权跟我提出离婚,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甲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2月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应解决好婚姻中出现的问题,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及相处时间较短,正处于夫妻关系的建立期。夫妻间因彼此性格、表达方式和生活习惯等的差异,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实属正常。况且婚生子韩某乙年龄尚小,一个完整的家庭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夫妻双方应为孩子的成长努力营造较好的家庭氛围。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而不应草率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贵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婷婷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