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阳琴与重庆市南川区国家税务局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琴,重庆市南川区国家税务局,人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564号原告李阳琴(精神病患者),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理人(原告李阳琴之父),193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0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琴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国家税务局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琴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阳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阳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14元,减半收取18507元,经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