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覃肖莉与林茵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肖莉,林茵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36号原告:覃肖莉,农民。被告:林茵茵。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肖莉与被告林茵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覃肖莉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学海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