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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覃肖莉与林茵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肖莉,林茵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36号原告:覃肖莉,农民。被告:林茵茵。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肖莉与被告林茵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覃肖莉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学海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