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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曹旭霞诉原白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旭霞,原白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05号原告曹旭霞,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越,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原白静,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负责人郝海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樊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旭霞诉被告原白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旭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龙 百度搜索“”